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不起诉决定书(邓某某危险驾驶案)_湖南省郴州市北湖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湖南省郴州市北湖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郴北检刑检刑不诉〔2020〕120号

被不起诉人邓某某,男性,198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10031981********,汉族,专科毕业,职业经商,户籍所在地湖南省郴州市苏仙区中山**街**号,住郴州市**市场**栋**。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22日被郴州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刑事拘留,经郴州市公安直属分局决定,于2020年6月24日被郴州市公安局苏仙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郴州市公安局直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邓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3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5月22日20时30分,被不起诉人邓某某醉酒驾驶湘L5****号轻型普通客车沿郴州市南岭大道由北向南行驶,行驶至郴州市广电中心门前路段时,被郴州市公安局交警支队三大队执勤民警查获,现场呼气酒精检测结果为140mg/100ml,经湘南学院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鉴定人邓某某血液中乙醇定量为117.40mg/100ml。

本院认为,邓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涉嫌危险驾驶罪,但犯罪情节轻微,无其他违法犯罪记录,并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邓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郴州市北湖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0月9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