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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9-20 尘埃 0 comments
湖南省宜章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湘宜检公诉刑不诉〔2020〕22号
被不起诉人邓某某,男,197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28211977********,汉族,高中文化程度,中共党员,务工,出生地湖南省郴州市苏仙区,户籍地郴州市苏仙区**镇**庄**区,现住址宜章县**镇市场。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7月10日被宜章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宜章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邓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在法定期限内已告知被不起诉人相关的诉讼权利,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2020年2月10日至2020年2月24日);退回侦查部门补充侦查一次(2020年2月24日退补,3月17日重报)。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7月9日10时58分,被不起诉人邓某某驾驶湘******号中型普通客车在S324线省道145KM+200M即宜章县玉溪镇长冲村东升湖路口路段有严重超员行为,被交警当场查获。经核查,该大型普通客车核载人数19人,实载人数44人,属于公路客运车辆载客超过额定乘员100%以上违法行为。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邓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三)项规定的行为,但鉴于其犯罪情节较轻,且自愿认罪、认罚并签署具结书,依法可以从轻、从宽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邓某某不起诉。
宜章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4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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