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不起诉决定书(邓某某危险驾驶案)_湖北省利川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0 comments

机密★1年

湖北省利川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鄂利检二部刑不诉〔2020〕6号

被不起诉人邓某某,男,1980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28021980********,土家族,小学文化,务工,出生地湖北省利川市,现住利川市**乡**村**组**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利川市公安局于2020年1月3日决定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利川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邓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24日,被不起诉人邓某某于午饭和晚饭时间在郭某某家吃饭并饮酒,21时许,邓某某驾驶车牌号为鄂Q****5的普通二轮摩托车自龙船天街出发返回位于利川市忠孝村家中,当行驶至沪渝高速公路利川收费站时被执勤民警查获。经恩施州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送检的邓某某血样中乙醇的含量为85.0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到案经过、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驾驶人信息查询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现场照片、抽血照片等书证;2.证人张某某、郭某某的证言;3.恩施州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检验报告;4.被不起诉人邓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邓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因自愿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犯罪情节轻微,系初犯,认罪态度好,且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邓某某不起诉。

利川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2月14日

Comments

Be the first to comment

Leave a Comment

Your email address will not be published. * indicates required fields.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