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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邓某某危险驾驶案)_四川省南部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0 comments

机密★1年

四川省南部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南南检一部刑不诉〔2020〕94号 

被不起诉人某某,男,1966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29221966********,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农民,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南部县********号,住所地与户籍所在地一致。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21日被南部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南部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22日15时44分,被不起诉人邓某某驾驶车牌为川R*****号普通二轮摩托车行驶至南部县红岩子电站桥头路段时,被南部县公安局交警大队设卡整治酒驾时挡获,现场经呼气酒精检测结果为:83mg/100ml,后被现场民警带至南部县人民医院抽血送检。经四川华大科技司法鉴定所鉴定结果为:所送检材(邓某某血液样品)中乙醇含量为:86mg/100ml。

本院认为, 被不起诉人邓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南部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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