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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邓某某危险驾驶案)_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0 comments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佛南检刑不诉〔2020〕600号

被不起诉人邓某某,男,198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号码4451221981********,汉族,高中文化,中共党员,个体工商户,户籍所在地广东省饶平县**镇**居委会**巷**横**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3日被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取保候审;因涉嫌犯有危险驾驶罪,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11月23日对其继续取保候审。

本案由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邓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20日向本院移送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9月1日1时40分,被不起诉人邓某某酒后驾驶一辆粤E9****号小型轿车上道路行驶,当行驶至佛山市南海区桂城文华北路与海三路交汇路口路段,被执勤民警查获。经鉴定,邓某某的血液检验酒精含量为88.1mg/100ml。

被不起诉人邓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于2020年11月26日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邓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认罪认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邓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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