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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邓某某危险驾驶案)(公开版)_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0 comments

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检察院

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珠香检公诉刑不诉〔2019〕629号

被不起诉人邓某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408831990********,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广东省吴川市覃巴镇**村**号**房。因危险驾驶嫌疑,于2019年9月4日被珠海市公安局香洲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9月7日被珠海市公安局香洲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珠海市公安局香洲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邓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0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案受理后,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被不起诉人,审查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3日22时59分许,被不起诉人邓某某酒后驾驶粤C73****号小型普通客车沿珠海市香洲区翠微东路由东往西方向行驶至武警支队路段时,被交警当场查获,交警对其呼气式酒精测试后带至医院抽血送检,经检验,被不起诉人邓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11.7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证据如下: 

1.被不起诉人邓某某的供述和辩解;2.证人邓某某的证言;3.抓获经过等书证;4.鉴定意见等。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邓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邓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19年11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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