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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逯某某危险驾驶案)_敦煌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机密★1年

敦煌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敦检一部刑不诉〔2020〕55号

被不起诉人逯某某,男,1986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6328261986******,汉族,大专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青海省海西州茫崖行委**村**号楼**单元**室,现住址甘肃省敦煌市**基地**村**号楼**单元**室,系青海油田**职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15日被敦煌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敦煌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逯某某涉嫌危险驾驶,于2020年7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2月24日0时30分许,被不起诉人逯某某醉酒驾驶长安牌小型普通客车,沿敦煌市**中路由西向东行驶至**派出所门前道路时,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鉴定,被不起诉人逯某某血样乙醇含量为108.79mg/100mL,属醉酒。

本院认为逯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的行为,但逯某某系初犯、偶犯,案发前无犯罪记录;能如实供述案情,认罪态度较好;且自愿认罪认罚;逯某某酒精含量较低(血液中乙醇含量经鉴定为108.79mg/100ml),本案系交警查获,未发生交通事故,犯罪情节轻微,无从重处罚的情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逯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敦煌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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