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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9-22 尘埃 0 comments
河北省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石西检一部刑不诉〔2020〕67号
被不起诉人远某甲,曾用名:远某乙,男,198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09291980********,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河北省沧州市献县**乡**村**号,现住河北省石家庄市裕华区**镇**村南。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27日被石家庄市交通管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石家庄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远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4月22日22时许,被不起诉人远某甲酒后驾驶车牌号为冀A*****的小型汽车,行驶至石家庄市桥西区维明街南二环200米处时,被执勤民警查获。经河北医科大学法医鉴定中心鉴定,送检的远某甲静脉血中检出乙醇成分,其含量为89.05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公安交通管理行政措施凭证,现场笔录,驾驶人、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鉴定意见,被不起诉人远某甲的供述,到案经过,户籍证明及其他证据。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远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并未造成交通事故;远某甲又系初犯,社会危害性较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远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河北省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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