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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过文华非法行医案)(过文华)(公开版)_攸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0 comments

攸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攸检一部刑不诉〔2020〕28号

被不起诉人过某某,男,196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2231965********,汉族,中专文化,待业,湖南省攸县人,住攸县**镇**花园**栋**号。因非法行医,于2011年6月21日被攸县卫生健康局罚款人民币1000元、责令停止执业;因非法行医,于2014年4月27日被攸县卫生健康局罚款人民币2000元、责令停止执业。因涉嫌非法行医罪,于2020年8月27日被攸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本院作出构罪不批准逮捕决定,于2020年8月27日被攸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攸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过某某涉嫌非法行医罪,于2020年9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6月9日10时许,因驾驶二轮摩托车摔伤导致手臂出血,被不起诉人过某某的邻居陈某某前往过某某的诊所寻求治疗。情急之下,未取得《执业医师资格证》和《执业医师证》的过某某帮陈某某进行清创和止血,并开具了左氧氟沙星、阿莫西林、甲硝锉、头孢哌酮等西药,使用吊瓶静脉注射的方式帮陈某某消炎治疗,并在次日继续开具甲硝锉、头孢、生理盐水等药物帮陈某某进行治疗,两次治疗共收取治疗费680元。

另查明:2020年7月2日,攸县卫生健康局在过某某诊所内检查时发现过某某的非法行医行为,次日将相关证据材料移交至攸县公安局。2020年7月9日,过某某主动前往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过某某曾因非法行医二次被行政处罚,本次再次非法行医,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认罪认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过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过某某非法行医的药品已被攸县卫生健康局予以收缴。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攸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0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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