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厦检四部刑不诉〔2020〕3号
被不起诉人边某某,男,197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114211979********,汉族,大学文化,厦门**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户籍地厦门市思明区**路**号**室,住思明区**路**号**号楼**室。因涉嫌走私普通货物罪,于2018年10月12日被厦门高崎机场海关缉私分局取保候审;于2019年10月12日变更为监视居住。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4月10日取保候审。
本案由厦门海关缉私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边某某涉嫌走私普通货物罪,于2020年4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同年5月6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同年6月5日重新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被不起诉人边某某经网络论坛结识了经营名表生意的易某某(另案处理),于2018年6月以145万元(人民币,下同)的价格,向易某某订购一块型号为5271P的“百达翡丽”品牌手表,并通过银行转帐、二手表折抵等方式支付表款。易某某接受预订后,在境外购买了手表,通过快递将表盒寄给边某某,并拟通过“水客”夹藏走私的方式将手表运输入境。边某某在明知向易元桥购买的手表准备自深圳罗湖口岸以“水客”夹藏方式走私入境,仍多次联系易某某,催促其尽快交付手表。后因易某某另涉嫌走私犯罪被深圳海关缉私局抓获,手表未交付“水客”。经海关关税部门计核,该手表涉嫌偷逃税款共计518273.09元。
2018年10月12日,被不起诉人边某某经侦查机关电话通知后主动到案,如实供述上述犯罪事实。边某某在侦查阶段即表示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边某某违反海关法规,逃避海关监管,伙同他人共同走私普通货物入境,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具有犯罪预备、自首等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二、六十七条等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边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厦门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17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