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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9-22 尘埃 0 comments
赤峰市松山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松检二部刑不诉〔2020〕22号
被不起诉人边某某,男,满族,199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504021992********,高中文化,无业,无前科,户籍所在地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红山区,住赤峰市红山区**小区**号楼**单元**室,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19日被赤峰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赤峰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边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16日22时40分许,被不起诉人边某某酒后驾驶蒙DV****号小型轿车,在富河街与宝山路交叉路口被交警例行检查时查获。经鉴定,被不起诉人边某某案发时血液酒精含量为111.85mg/100ml,属醉酒。
另查明,被不起诉人自愿认罪认罚。
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证明: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归案情况说明、现场酒精呼气单、边某某的常住人口信息等书证,证人侯某某的证人证言,被不起诉人边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边某某醉酒后驾驶车辆,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涉嫌危险驾驶罪。被不起诉人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系坦白。因其犯罪情节轻微,且自愿认罪认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第二款条规定,决定对犯罪嫌疑人边某某不起诉。
赤峰市松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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