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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9-21 尘埃 0 comments
不起诉决定书
被不起诉人边某某,男性,197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422321973********,藏族,大学专科,系中共党员,
山南市***退休干部,户籍所在地西藏自治区山南市乃东区,住所地西藏自治区山南市乃东区,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山南市乃东区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9月10日被取保候审。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2日继续对其取保候审,并由乃东区公安局执行。
本案由山南市乃东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边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2月3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13日0时10分许,被不起诉人边某某饮酒后驾驶藏CC****小型普通客车,从山南市乃东区**宾馆出发,沿**路行驶,行驶至**路与**街交叉口处被乃东区交警大队民警当场查获,经呼吁式酒精检测仪的检测,结果分别为:170.2mg/100ml和181.5mg/100ml。经西藏自治区公安厅物证鉴定中心鉴定,被不起诉人边某某的血样中的乙醇含量为:177.36mg/100ml,属于醉酒后驾驶机动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驾驶人员信息查询结果单等书证;2.被不起诉人边某某的供述;3.西藏自治区公安厅物证鉴定中心检验报告等。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边某某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血液酒精含量达177.36mg/100ml,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构成危险驾驶罪,因其认罪认罚,有悔罪表现,且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边某某不起诉。
扣押的被不起诉人边某某驾驶证由乃东区公安局交警大队依法处理。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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