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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9-21 尘埃 0 comments
甘肃省定西市临洮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临检一部刑不诉〔2021〕20号
被不起诉人辛某某,男,198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224261982********,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甘肃省定西市渭源县,住渭源县**镇**村**社,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1月13日被临洮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临洮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辛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2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2月25日21时05分,被不起诉人辛某某酒后驾驶甘JE7455号“长安牌”小轿车,在临洮县玉井镇机场路由北向南行驶时,被临洮县公安局交警大队执勤民警查获。经鉴定,被不起诉人辛某某驾驶机动车时,其血液中的酒精含量为97.49mg/100ml,系醉酒驾驶机动车。被不起诉人辛某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涉嫌的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等;2.被不起诉人辛某某的供述与辩解;3.鉴定意见:甘肃陇通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4.勘验、检查等笔录。
本院认为, 被不起诉人辛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被不起诉人辛某某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对辛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临洮县人民检察院
2021年2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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