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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9-24 尘埃 0 comments
河北省保定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保高新检刑检刑不诉〔2020〕38号
被不起诉人辛**,男,199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4341992********,汉族,小学文化,群众,保定市**资源回收有限公司职员,户籍所在地河北省邯郸市魏县,住河北省保定市高新区**乡**村。2020年5月19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保定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9月4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保定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辛**涉嫌危险驾驶罪移送我院审查起诉。我院于2020年9月2日受理,已依法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01月07日22时许,被不起诉人辛**酒后驾驶牌照号为冀 D*****的灰色五菱牌小型面包车(非营运),沿保定市向阳被大街由北向南行驶至与创业路交叉口附近治理点时,被执勤民警查获。经现场呼气式酒精检测仪检测,辛**呼出气体中酒精含量为109毫克/100毫升。后经保定市法医鉴定中心抽血检测,辛**血液中酒精含量为85.77毫克/100毫升。
本院认为,辛**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自愿认罪认罚,并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决定对辛**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保定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27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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