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成武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成检一部刑不诉〔2021〕1号
被不起诉人辛某某,男,199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29241994********,汉族,高中文化,务工,现住成武县**镇**村**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2月11日被成武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成武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辛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1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2月1日21时32分许,被不起诉人辛某某酒后驾驶鲁******号小型轿车,沿成武县**路段由北向南行驶至**处被执勤交警当场查获。经鉴定,被不起诉人辛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94.3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等;2.被不起诉人供述和辩解:被不起诉人辛某某的供述和辩解;3.鉴定意见:菏泽市公安局理化检验报告;4.视听资料:现场查获视频。
本院认为,辛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认罪认罚且系初犯、偶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辛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成武县人民检察院
2021年1月7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