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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蹇某某危险驾驶案)_成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0 comments

机密★1年

成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成检一部刑不诉〔2020〕17号

被不起诉人蹇某某,男,汉族,198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226241983********,初中文化程度,甘肃省陇南市成县**镇**村**社**号农民,因涉嫌危险驾驶罪,2020年5月23日被成县公安局依法取保候审。

本案由成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蹇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6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以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12日21时40分许,被不起诉人蹇某某酒后无证驾驶三轮电动摩托车从成县**镇**村行驶至成县**镇**路口处时,被成县公安局交警大队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现场呼气式酒精检测结果为135mg/100ml,后依法提取蹇某某血液,经甘肃金麟司法医学鉴定所鉴定,送检的蹇某某的血样中乙醇含量平均值为83.88mg/100ml。

本院认为,蹇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并未造成实际危害后果,且案发后认罪、悔罪态度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蹇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9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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