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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蹇某某危险驾驶案)_巴州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四川省巴中市巴州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巴州检一部刑不诉〔2021〕Z52号

被不起诉人蹇某某,男,196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30271966********,汉族,初中文化,中国共产党党员,四川省巴中市巴州区**镇**村村医,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巴中市巴州区,住巴中市巴州区**镇**村**组。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20日被巴中市公安局巴州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巴中市公安局巴州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蹇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3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被不起诉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6日15时许,不起诉人蹇某某饮酒后驾驶一辆号牌为川Y*****的二轮摩托车,从巴中市巴州区平梁镇锅口村村道路“使家嘴”附近出发,往锅口村中坝新农村聚集点医务室方向行驶至锅口村村委会附近时,与**村**组村民张某某因琐事发生纠纷,蹇某某报警。处警民警发现蹇某某涉嫌醉酒驾驶机动车,遂提取其血液样本。经检验,在蹇某某的血液中检出乙醇,含量为87.5mg/100ml,属于醉酒驾驶机动车。蹇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蹇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其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情节,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可以免予刑罚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蹇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巴中市巴州区人民检察院

2021年3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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