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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路某某危险驾驶案)_巨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河北省巨某某人民检察院

河北省巨某某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巨检刑不诉〔2020〕33号

被不起诉人路某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05291988********,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址巨某某**镇**村**号,个体经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31日被巨某某公安局取保候审,于同年10月15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巨某某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15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核实了案件事实与证据。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8日22时许,被不起诉人路某某饮酒后驾驶冀E*****小型普通客车,沿巨某某杨官线自西向东行驶至与富源街交叉口,左转沿富源街自南向北行驶至与健康西路交叉口,又右转沿健康西路自西向东行驶至与西平街交叉口处被巨某某交警查获。经司法鉴定,路某某静脉血液中乙醇含量为85.25mg/100ml。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路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无其他加重情节,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行为,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免于刑事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路某某相对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巨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0年10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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