陇南市武都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武检刑不诉〔2020〕150号
被不起诉人路某某,男性,198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226211985********,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甘肃省陇南市武都区,住武都区马街镇****武都区**镇****,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武都区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3月18日被武都区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甘肃省陇南市武都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路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20日22时许,路某某驾驶甘K*****号“雪佛兰”牌小型汽车由武都区东江镇驶往武都区**镇武都区马街镇,行驶至武都区城关镇油橄榄基地陇南**局陇南军分局门口时被执勤民警当场查处,经呼气试酒精检测仪测试,结果为109mg/100ml.经提取路某某血液中酒精(乙醇)含量检测结果为85.8mg/100ml.
本院认为,路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之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悔罪情节,且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路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陇南市武都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5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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