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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路某某危险驾驶案)_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0 comments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长检一部刑不诉〔2020〕26号


    被不起诉人路某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6106231990********,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在陕西省子长县**镇**村**号,住西安市长安区**路**村。2020年9月15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西安市公安局长安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西安市公安局长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路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9月8日21时05分许,被不起诉人路某某酒后驾驶陕A****E小型普通客车沿本市翰林南路由南向北行驶至翰林南路与香积大道路口处时被执勤民警查获。经陕西省西安市公安交通司法鉴定中心检验,路某某体内血醇浓度为106.77/100mg。

被不起诉人路某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本院认为,路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且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路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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