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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路某某危险驾驶案)_甘肃省靖远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0 comments

甘肃省靖远县人民检察院

甘肃省靖远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靖检一部刑不诉〔2020〕59号

被不起诉人路某某,男性,1994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204211994********,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甘肃省白银市靖远县,住靖远县********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26日被靖远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甘肃省靖远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路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16日7时许,被不起诉人路某某酒后驾驶甘D*****号长城牌轻型普通货车,沿京拉线由西向东行驶至1565公里处靖远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刘川中队门前路段时,被靖远县公安局执勤交警当场查获。白银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送检的路某某血样中检出乙醇,含量为86.6mg/100ml。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路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其血液中酒精含量较低且无事故发生,犯罪情节轻微,且为初犯;案发后路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路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靖远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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