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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赵某甲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案)(公开版)_鞍山市铁西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鞍山市铁西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鞍西检刑不诉〔2020〕26号

被不起诉人赵某甲,男,197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103811977********,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职业。出生地辽宁省海城市,户籍所在地辽宁省鞍山市海城市**镇**村**号,现住址鞍山市铁西区**小区**号楼**单元**。因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于2020年6月29日被鞍山市公安局铁西分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7月22日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7月22日被鞍山市公安局铁西分局逮捕。

辩护人陈峰,辽宁晟通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鞍山市公安局铁西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赵某甲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于2020年9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1. 2017年5月8日,被不起诉人赵某甲挂靠鞍山市**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承建鞍山市**厂项目。至2018年初,赵某甲拖欠民工赵某乙、王伟等27人工资共计324140元。2018年12月17日,鞍山市铁西区劳动监察局依法下达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整改指令书要求赵某甲支付拖欠的工资。赵某甲以躲避、藏匿的方式拒不支付。2020年6月20日,鞍山市**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将463255元转入鞍山市铁西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账户用于支付工人工资。

2. 2014年1月10日,赵某甲杜某某挂靠在鞍山市**建筑工程公司承建鞍山市铁西区**小区施工项目,由杜某某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由赵某甲实际招募工人施工。至2019年2月22日,拖欠民工刘某甲等35人工资共计445866元。2019年3月5日,鞍山市铁西区劳动监察局依法下达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整改指令书要求赵某甲支付拖欠的工资。赵某甲以躲避、藏匿的方式拒不支付。杜某某于2020年7月20日、22日将27万元、赵某甲于2020年7月24日将5万元转入鞍山市铁西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账户用于支付工人工资。

3. 2013年10月6日,赵某甲以已吊销营业执照且无资质的鞍山市**建筑公司**分公司名义与杜某某承建鞍山市铁西区**小区施工项目,由杜某某负责办理工地相关手续,由赵某甲实际招募工人施工。至2017年8月8日,赵某甲拖欠民工刘某乙等41人工资共计364291.8元。2019年3月5日、2020年6月23日,鞍山市铁西区劳动监察局依法下达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整改指令书分别要求赵某甲杜某某支付拖欠的工资。后赵某甲杜某某未在规定时间内支付工人工资,赵某甲以躲避、藏匿的方式拒不支付。2020年7月7日,杜某某将525565元转入鞍山市铁西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账户用于支付工人工资。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到案经过、鞍山市铁西区劳动监察局移送的案件证据材料、工资发放表、户籍证明等相关书证;2.证人方某某姜某某等人证言;3.被害人李某某刘某甲张某某某某某人的陈述;4.被不起诉人赵某甲杜某某的供述和辩解;5.辨认笔录及照片。

本院认为赵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规定的行为,构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但因赵某甲的行为尚未造成严重后果,且在提起公诉前将拖欠的工人工资全部支付,主观恶性不大,系初犯,犯罪情节轻微,到案后自愿认罪认罚、悔罪态度较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赵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鞍山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鞍山市铁西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鞍山市铁西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0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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