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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赵某甲交通肇事案)_ 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尘埃 评论0

机密★1年

 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相检一部刑不诉〔2020〕911号 

    被不起诉人赵某甲(曾用名赵某乙),男,1977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06031977********,汉族,中共党员,大专文化程度,个体,安徽省濉溪县人,现住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室。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11月28日被淮北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3日被该局取保候审,2020年10月29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淮北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赵某甲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0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29日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已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被不起诉人、被害人的意见,并审阅了全部案件材料,核实了案件事实与证据。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4日5时39分许,被不起诉人赵某甲驾驶皖F*****号小型轿车沿长山路由北向南行驶至长山路隋唐运河古镇西门前路段时,碰撞到由东向西横过道路的行人肖某某,造成肖某某受伤、车辆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经淮北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分局认定,被不起诉人赵某甲承担该起事故的主要责任,肖某某承担次要责任。2019年11月18日肖某某经医治无效死亡。 

2019年11月22日,被不起诉人赵某甲赔偿被害人肖某某家属85000元,被害人家属对被不起诉人赵某甲表示谅解,不追究其刑事及民事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户籍信息、证明、委托书、身份证、户口本复印件、前科情况核实证明、到案经过、驾驶证复印件、机动车行驶证复印件、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商业保险保险单、事件单、行政强制措施凭证、检测单、尸体处理通知书、损害赔偿协议书、谅解书、放车单等相关书证;

2.被不起诉人赵某甲供述和辩解;

3.鉴定意见;

4.勘查笔录;

5.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赵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情节,案发后已对被害人近亲属进行赔偿并取得对方谅解,且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赵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淮北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淮北市相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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