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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赵某某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案)_浦口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宁浦检诉刑不诉〔2020〕127号

被不起诉人赵某某,男,1956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3201221956********,汉族,文盲,农民,出生于南京市浦口区,住南京市浦口区**镇**村**组**号。被不起诉人赵某某因涉嫌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于2020年5月19日被南京市公安局浦口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南京市公安局浦口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赵某某涉嫌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于2020年8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6月22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赵某某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赵某某,听取了被不起诉人赵某某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月间,被不起诉人赵某某因身患贲门癌,为减轻癌痛,在其位于浦口区石桥镇汤集村的农田里面种植罂粟。2020年5月7日,经群众匿名举报,南京市公安局浦口分局民警在李南组赵某某农田内,查获种植面积约三平方米的疑似罂粟幼苗1686棵,并抽样送检。经江苏省中国科学院植物研究所鉴定:根据植物形态特征,送鉴的样品为罂粟。

2020年5月20日,被不起诉人赵某某经公安机关电话传唤到案,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不起诉人赵某某的户籍资料、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病历材料、抽样记录等书证;

2.被不起诉人赵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3.南京市公安局浦口分局制作的检查笔录;

4.江苏省中国科学院植物研究所出具的植物材料鉴定报告等。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赵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的法定从轻或减轻处罚情节、认罪认罚的从宽处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赵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赵某某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0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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