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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赵某某诈骗案)_甘肃省白银市平川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机密★1年

甘肃省白银市平川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平检一部刑不诉〔2020〕97号

被不起诉人赵某某,女,196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204021966********,汉族,高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甘肃省白银市白银区,住白银市白银区**巷**号**单元**室。因涉嫌诈骗罪,经白银市公安局平川分局决定,于2020年5月13日被白银市公安局平川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甘肃省白银市公安局平川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赵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9月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2月以来,保某某受犯罪幕后组织操纵者指使成立“**基金协会甘肃分会”,王某甲、吴某某、王某乙、骆某某、朱某某、左某某、戴某某、李某甲、李某乙、张某甲、张某乙、刘某某(均另案处理)及被不起诉人赵某某等人积极参加该组织,通过微信扫描进群发展会员,实行层级管理。在微信群中假借国家财政部、民政部的名义发布缴纳8.5元会员费终身享受每月1200元生活补贴;缴纳60+1元可享受财政部、民政部一次性生活补贴20万元和房屋补贴40万元;交260+1元、180+1元、130+1元可分别享受财政部、民政部一次性发放86万元、67万元、52万元扶贫资金的虚假扶贫项目诱骗微信群内人员报单并组建下层组织架构,共计发展会员5万人次。

被害人会员费通过手机银行转账、微信转账、支付宝转账等方式汇总至各群群主再逐级上交,最终汇总至保某某、 朱某某、左某某的支付宝、财付通和银行账户后,根据骆某某的指使,通过支付宝、银行卡转账等方式转至诈骗集团提供的银行账户。

被不起诉人赵某某极参与该项目推广虚假项目,骗取钱财,在“**基金协会甘肃分会”运行期间向保某某上交会员费、捐款5482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扣押手机等;2.书证:银行交易明细、微信截图等;3.被害人叶某某等人陈述;4.证人苟某某等人证言;5. 被不起诉人赵某某的供述;6.电子数据。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赵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行为,构成诈骗罪。在诈骗犯罪中被不起诉人赵某某属从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应当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被不起诉人赵某某犯罪情节轻微,社会危害不大,被不起诉人赵某某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且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赵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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