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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9-25 尘埃 0 comments
贵州省桐梓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桐检刑不诉〔2021〕11号
被不起诉人赵某某,女,197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1221976********,汉族,半文盲,户籍所在地贵州省桐梓县,住贵州省桐梓县**镇**村**组,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9月16日被桐梓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桐梓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赵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2月21日向本院移送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29日至8月9日,被不起诉人赵某某多次在桐梓县重遵高速复线T4合同段的钢筋厂房内盗窃钢筋和杂铁,后以每斤1元的价格分2次将前述钢铁卖给李某某,重量共计3708余斤,获得赃款3708元。经桐梓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标的物25号螺纹钢数量为0.5305吨,认定价格为2042.42元,标的物28号螺纹钢数量为0.9186吨,认定价格为3637.66元,标的物废铁数量为538.1公斤,认定价格为1183.82元,前述钢筋鉴定价值为6864元。
本院认为,赵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认罪认罚,刑事和解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赵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遵义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桐梓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桐梓县人民检察院
2021年2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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