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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赵某某涉嫌危险驾驶案)_舟山市普陀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0 comments

舟山市普陀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舟普检刑不诉〔2020〕9号

被不起诉人赵某某,男,********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131********6818,汉族,文化程度初中,普陀区东港街道**店长,户籍所在地贵州省赤水市**大道********单元**,住本区东港街道******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8日被舟山市公安局普陀区分局刑事拘留。

本案由舟山市公安局普陀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赵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10日向本院移送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0月8日0时7分许,被不起诉人赵某某醉酒后驾驶浙B*****号小型普通客车,沿本区东港街道**路由南往北行驶至**路**商城路段时,被执勤民警查获,呼气酒精含量值138.2mg/100ml。

经舟山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检验:在送检的被不起诉人赵某某血液中检出乙醇成分,乙醇含量为148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等;2.证人证言:证人刘某某的证言;3.被不起诉人的供述与辩解:被不起诉人赵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舟山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检验报告;5.视听资料:现场照片等。

本院认为,赵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赵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舟山市普陀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0月14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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