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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赵某某故意伤害案)

2021-09-21 尘埃 0 comments

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宁浦检诉刑不诉〔2020〕23号

被不起诉人赵某某,男,1987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2301241987********,汉族,高中文化,房产销售员工,出生于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住南京市江北新区**小区**栋**室(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哈尔滨市**组**号)。被不起诉人赵某某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8月6日被南京市公安局江北新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南京市公安局江北新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赵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11月6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院分别于2019年12月20日、2020年2月20日将本案退回南京市公安局江北新区分局补充侦查,该分局分别于2020年1月20日、2020年3月20日将本案重新移送本院起诉。2019年12月6日、2020年4月20日,本案分别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

南京市公安局江北新区分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2019年3月19号晚上22时左右,李某某和中介秦某某因为租房问题发生口角纠纷,后李某某被与秦某某一同赶到**水城**街区**栋门口的秦某某丈夫叶某某,同事赵某某殴打并受伤,后经南京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进行伤情鉴定,鉴定意见为李某某的损伤程度评定为轻伤二级。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南京市公安局江北新区分局认定的被不起诉人赵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赵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南京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4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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