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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赵某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案)_广州市白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广东省广州市白某某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穗云检一部刑不诉〔2020〕Z224号

被不起诉人赵某某,男,1977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02231977********,汉族,文化程度初中,户籍所在地为广东省南雄市**镇**村委会**村**号。因本案于2019年4月18日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16日被广州市公安局白某某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4月29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辩护人蒋宏伟,北京市隆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广州市公安局白某某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赵某某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于2020年4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29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听取了被不起诉人意见。经二次退回补充侦查,公安机关于2020年9月4日再次移送。

广州市公安局白某某分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2012年12月18日,被不起诉人赵某某欠下缪某某人民币1600万元,后双方因该民事借贷纠纷到法院调解,2013年8月2日广州市白某某人民法院作出(2013)穗云法民二初字第740号的民事调解书。另赵某某欠王某某300万元人民币的民间借贷纠纷案,2014年10月30日广州市白某某人民法院作出(2014)穗云法民二初字第1736号的民事判决。法院的该两份法律文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要求赵某某向缪某某和王某某还本付息。但赵某某有能力履行却拒不履行债务,反而采取虚假和解手段(自愿以广州市白某某**街**村**号的房屋抵销缪某某的债务,背后却声明抵债的房屋不是他的)以达到拖延债务并转移股份、车辆等财产的目的,导致案件无法得到执行。直至2019年4月18日,赵某某投案自首。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广州市公安局白某某分局认定赵某某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赵某某不起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广州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广州市白某某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广州市白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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