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张掖市高台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高检一部刑不诉〔2020〕12号
被不起诉人赵某某,男,汉族,初中文化程度,1973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6222251973********,甘肃省高台县人,住高台县**镇**村**社**号。农民,无前科。2020年4月13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高台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值班律师李骞,甘肃鑫星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甘肃省高台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赵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3月2日下午19时许,被不起诉人赵某某与其朋友方某某、顾某某在方某某家吃饭喝酒,期间赵某某饮用了“金徽”牌白酒,至3月3日00时10分许,被不起诉人赵某某酒后驾驶车牌号为甘GK4***号“长安”牌小型普通客车,沿高台县宣化派出所门前道路自东向西行驶至宣化派出所门口处时,被高台县公安局交警大队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检验检测:被不起诉人赵某某血液中酒精含量为149.8mg/100ml,属醉酒驾驶。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赵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自愿认罪认罚,并在值班律师的见证下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赵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张掖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高台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高台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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