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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赵某某危险驾驶案)_陇南市武都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0 comments

陇南市武都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武检刑不诉〔2021〕37号

被不起诉人赵某某,男,197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226211972********,汉族,大专文化程度,个体,户籍所在地甘肃省陇南市武都区,住武都区**镇**路**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21日被武都区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甘肃省陇南市武都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赵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1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0月23日21时59分许,被不起诉人赵某某酒后驾驶临时甘K****8牌照白色“新日”牌电动二轮摩托车,从武都区东江镇九号路行驶至东江七号路(陇南市交警支队巷口)时,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呼气式酒精检测仪测试:酒精含量为154mg/100ml。经甘肃陇维司法鉴定所鉴定:赵某某血样中乙醇浓度为140.4mg/100ml。经四川金顺司法鉴定所鉴定:临时甘K****8号二轮电动车属于机动车范畴。

本院认为赵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认罪认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赵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陇南市武都区人民检察院

2021年2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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