陇南市武都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武检刑不诉〔2020〕128号
被不起诉人赵某某,男,199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226211993********,汉族,初中文化程度,中共党员,无业。户籍地所在地甘肃省陇南市武都区,住武都区**乡**行政村**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1月7日被武都区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甘肃省陇南市武都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赵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24日22时许,被不起诉人赵某某和朋友在武都区彩虹桥附近的“武都里”酒吧喝酒,后回家休息。次日8时许,赵某某驾驶甘KA****号黑色“奔驰”牌越野车从武都区汉王镇驶往武都城区方向行驶,途经栈道湾时被执勤民警当场查处,当日9时许,公安民警在陇南市第一人民医院依法提取了赵某某血样,经四川民生法医学司法鉴定所鉴定:赵某某血液中乙醇浓度为119.4mg/100ml。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赵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且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赵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5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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