陇南市武都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武检刑不诉〔2020〕79号
被不起诉人赵某某,男,199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226211996********,汉族,初中文化程度,自由职业。户籍地所在地甘肃省陇南市武都区,住武都区**乡**村**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2019年08月05日被武都区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08月08日被武都区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甘肃省陇南市武都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赵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3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6月14日0时许,被不起诉人赵某某酒后驾驶二轮电动车从武都区城关镇城关新村后门自西向东行驶至新市街南口时,被执勤交警当场查获,当天00时50分,公安民警在陇南市第一人民医院依法提取了赵某某血样,经四川民生法医学司法鉴定所鉴定:赵某某血液中乙醇浓度为99.7mg/100ml;经四川金顺机动车司法鉴定所鉴定:临时甘KA****号白色“小鸟”牌二轮电动车属于机动车范畴。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赵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且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赵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4月2日
Comments
Be the first to comment
Leave a Commen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