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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赵某某危险驾驶案)_肃州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0 comments

肃州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肃检一部刑不诉〔2020〕37号

被不起诉人赵某某,男,生于1977年**月**日,公民身份号码6221021977********,汉族,高中文化程度,务农,户籍所在地甘肃省酒泉市肃州区**乡**村**组**号,住址同户籍所在地。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3月26日被酒泉市公安局肃州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甘肃省酒泉市公安局肃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赵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3月20日20时许,被不起诉人赵某某酒后驾驶甘F****8号小型轿车从肃州区下河清镇五坝村1组行驶至下河清镇政府十字路口路段处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甘肃科证司法鉴定所鉴定,赵某某血液样本中乙醇含量为148.22mg/l00ml,系醉酒后驾驶机动车。

本院认为,赵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赵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肃州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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