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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赵某某危险驾驶案)_科尔沁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科尔沁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科检二部刑不诉〔2020〕Z187号

被不起诉人赵某某,男,199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523221995********,蒙古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镇**村**号,现住科尔沁区**家园**栋**单元**,无职业,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9日被通辽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通辽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赵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6日21时25分许,被不起诉人赵某某醉酒后驾驶比亚迪牌小型轿车(车牌号:蒙G**),沿工农路由南向北行驶至霍林河大街处时,被执勤的交通民警当场查获。经呼吸式酒精检测赵某某体内酒精含量为82mg/100ml。经通辽市秉信司法鉴定所检验赵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85.66mg/100ml,系醉酒驾驶机动车。

被不起诉人赵某某到案后,如实交代了自己的罪行,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赵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并且能够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赵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科尔沁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0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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