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武汉市东西湖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武东检二部刑不诉〔2020〕28号
被不起诉人赵某某,男,1963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26011963********,汉族,高中文化,武汉市东西湖区**园艺公司**,住武汉市东西湖区**村**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22日被武汉市公安局东西湖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武汉市公安局东西湖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赵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17日19时许,被不起诉人赵某某酒后驾驶鄂A****K号黑色奥迪牌小型轿车沿本市东西湖区惠安大道由北向南行驶至惠安大道市场街路口时,遇民警检查。经现场呼气式酒精检测,其呼气酒精含量为105mg/100ml,随后民警将其带至本市汉阳医院提取血样并约束醒酒。经司法鉴定,被不起诉人赵某某送检血液中检出乙醇含量为98.08mg/100ml。
被不起诉人赵某某被抓获归案。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赵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悔罪表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可以免于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赵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湖北省武汉市东西湖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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