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2021-09-19 尘埃 0 comments
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乐检二部刑不诉〔2020〕1223号
被不起诉人赵某某,男,198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303821986********,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务工,住浙江省乐清市**镇**村。因吸毒,于2011年2月18日被浙江省乐清市公安局行政拘留壹拾伍日;因抢夺罪,于2014年10月13日被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于2015年9月16日被刑满释放。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20日被浙江省乐清市公安局取保候审,于同年11月5日被本院重新取保候审。
本案由浙江省乐清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赵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0月19日晚23时37分许,被不起诉人赵某某醉酒后驾驶一辆牌号为鲁L5P****小型轿车从乐清市虹桥镇虹港路开往乐清市虹桥镇凰岙村方向。途经乐清市虹桥镇虹桥中路160号路段时,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呼气式酒精检测仪检测,被不起诉人赵某某体内酒精含量为102mg/100ml,后经温州医科大学司法鉴定中心理化检验,被不起诉人赵某某的血液中乙醇(酒精)含量为103mg/100ml。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赵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其血液中酒精含量为103mg/100ml,无其他酌定从重处罚情节,具有如实供述自己罪行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被不起诉人赵某某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赵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23日
中律网提供的所有信息和服务仅供参考和借鉴,不构成任何法律意见或建议。我们的法律服务团队将尽最大努力确保所提供的信息和服务的准确性和可靠性,但并不能保证信息和服务的完全无误,亦不对用户使用这些信息和服务所造成的任何损失或损害承担任何责任。
中律网提供的所有内容均不构成律师-客户关系。用户在使用我们的法律服务时,应该寻求专业律师的建议和指导,避免因自己的错误行为而导致的法律风险和损失。
中律网可能会包含第三方的链接和内容,这些链接和内容与我们无关。用户使用这些链接和内容时,需自行承担风险和责任,我们不承担任何责任。
最后,我们保留随时更改或修订这些免责声明的权利。如果您在使用我们的网站时遇到任何问题或有任何意见和建议,请及时与我们联系,我们将竭诚为您服务!
地址:重庆市海王星科技大厦众创空间
电话:023-8825-6629
© Copyright 2008–2025 chinalawyer.co. All rights reserved.
By using this website, you agree to comply with these Terms of Service.
Comments
Be the first to comment
Leave a Commen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