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石家庄市鹿某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鹿检一部刑不诉〔2020〕187号
被不起诉人赵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1851987********,汉族,初中文化,群众,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址河北省河北省石家庄市鹿某区**镇**村**街**巷*号。无犯罪前科。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月13日被石家庄市鹿某区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1月20日被石家庄市鹿某区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鹿某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赵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30日20时50分许,赵某某酒后驾驶冀A*****号小型轿车,沿石家庄市鹿某区铜冶镇红旗路由北向南行驶至雅居宾馆门口处时,被执勤民警查获。经河北医科大学法医鉴定中心鉴定,赵某某的静脉血中检出乙醇成分,其含量为111.71mg/100ml。
本院认为,赵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认罪认罚、初犯偶犯、无其他违法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赵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石家庄市鹿某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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