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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9-25 尘埃 0 comments
河北省石家庄市裕华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石裕检公诉刑不诉〔2020〕24号
被不起诉人赵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1301231987********,汉族,中专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北省石家庄市裕华区**路**号**栋**单元**号,现住址:河北省石家庄市裕华区**小区**号楼**单元**室,职业:无业人员,政治面貌:群众。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08月05日被石家庄市公安局裕华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石家庄市公安局裕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赵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09月0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期间,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二次。
石家庄市公安局裕华分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2016年12月1日22时许,被不起诉人赵某某酒后驾驶机动车辆(车牌号:冀A*****)行驶至石家庄市裕华区107国道与南位村富康路路口被执勤民警查获。经河北医科大学法医鉴定中心对其血样进行检测,赵某某静脉血中酒精含量为:262.58mg/100ml,属醉酒驾驶。
经二次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石家庄市公安局裕华分局认定的犯罪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赵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1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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