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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赵某某危险驾驶案)_江苏省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0 comments

江苏省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宁鼓检诉刑不诉〔2021〕13号

被不起诉人赵某某,男,1994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1309811994********,汉族,初中文化,个体工商户,出生于河北省泊头市,暂住江苏省南京市玄武区**路**号(户籍所在地:河北省泊头市**镇**村**号)。被不起诉人赵某某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2月18日被南京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南京市公安局直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赵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1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1年1月28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赵某某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赵某某,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2月9日0时32分许,被不起诉人赵某某饮酒后驾驶冀J9****小型轿车,沿本市鼓楼区中山北路由北向南行驶至人和街附近时,被执勤民警查获。民警在现场对其进行呼气酒精含量检测,结果显示其醉酒,后民警将其带至医院提取血样送检,经鉴定,送检的赵某某血样中检出乙醇成分,含量为117.8mg/100ml,已超过醉酒驾驶机动车的标准。

被不起诉人赵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认罪认罚,并在值班律师在场的情况下自愿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常住人口基本信息,居民身份证复印件,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前科情况说明,前科劣迹查询证明,情况说明,呼气酒精含量测试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行驶证、驾驶证复印件,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单,查获经过,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取保候审决定书,南京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鉴定委托书,受理鉴定登记表,鉴定意见通知书,南京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出具的宁公(交)行罚决字〔2021〕第3201002900183860号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决定书、营业执照复印件等书证; 

2.证人张某某证言; 

3.被不起诉人赵某某供述和辩解; 

4.南京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出具的宁公物鉴(化)〔2020〕7746号《检验报告》; 

5.南京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第五大队制作的呼气酒精含量检测笔录;

6.执法视频光碟1盘。

本院认为,赵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归案后认罪认罚,具有坦白等法定从宽、从轻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赵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赵某某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江苏省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检察院

2021年2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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