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武某某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成武检二部刑不诉〔2020〕31号
被不起诉人赵某某,男,197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5107231979********,汉族,大专文化,经商,户籍所在地四川省成都市双流县**路**段**号**栋**单元**号,住址同户籍所在地,因涉嫌危险驾驶,于2020年1月3日被成都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四川省成都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赵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2日22时56分,被不起诉人赵某某驾驶一辆号牌为川A*****的黑色起亚牌普通客车搭载他人,由簇桥后街附近出发,向双流西航港机场路近都段方向行驶,行驶至武某某文昌路560号门前路段时,被执勤民警挡下检查,发现赵某某涉嫌酒后驾驶机动车。经现场酒精呼气测试,赵某某呼出的气体酒精含量为80mg/100ml,经依法提取血样鉴定,其血样内血液乙醇浓度为98.8毫克/100毫升。
本院认为,赵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但其犯罪情节轻微,且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赵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成都市武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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