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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赵某某危险驾驶案)_成都市武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0 comments

成都市武某某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成武检一部刑不诉〔2020〕48号

被不起诉人赵某某,曾用名无,男性,1995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523011995********,汉族,大专文化,成都**局**职工。户籍所在地:成都市成华区**路**号**号,现住成都市成华区**路“**”**幢**单元**室。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30日被成都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取保候审。

值班律师张京,执业证号151012017********,四川咨力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

本案四川省成都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赵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29日23时34分许,被不起诉人赵某某饮酒后驾驶一辆号牌为川******的白色宝马牌小型轿车从本市成华区**路**号**花园出发,向**路**号**酒店行驶,行驶至本市武某某**路**号门前路段处时,被民警临检挡获。经现场酒精检测仪呼气检测,赵某某体内酒精含量为91毫克/100毫升,后经武某某人民医院依法提取其血样鉴定,赵某某的血液乙醇浓度为103.2毫克/100毫升。

本院认为,赵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但其犯罪情节轻微,且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赵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成都市武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24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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