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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赵某某危险驾驶案)_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0 comments

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穗番检一部刑不诉〔2020〕23号

被不起诉人赵某某,男,1980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1426011980********,汉族,文化程度大学本科,群众,户籍地广东省**镇**花园**幢**房。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广州市公安局番禺区分局决定,于2019年9月4日被广州市公安局番禺区分局刑事拘留;经广州市公安局番禺区分局决定,于2019年9月7日被广州市公安局番禺区分局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1月10日被广州市公安局番禺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广州市公安局番禺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赵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期间,决定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退回广州市公安局番禺区分局补充侦查一。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4日1时许,赵某某酒后驾驶号牌为粤AZ1****小型轿车行驶至本区兴业大道东进国泰路路段被执勤民警查获。经鉴定,赵某某被查获时血液中酒精含量为108.5mg/100ml。

本院认为,赵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赵某某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赵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4月1日

附项:本案是认罪认罚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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