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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赵某某危险驾驶案)_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穗天检刑不诉〔2020〕51号

被不起诉人赵某某,男性,1991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3211991********,汉族,初中,户籍所在地湖南省湘潭市****居委会,住广州市天河区**街道**社区**菜市场附近某出租屋,2019年11月19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广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11月22日经广州市公安局批准取保候审。

本案由广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赵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3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18日23时10分,赵某某涉嫌饮酒后驾驶湘CZ0***号小型普通客车途径广州市天河区大观路软件路路口时被执勤民警查获,民警依程序对赵某某进行呼气酒精测试,测试结果为108mg/100mL,赵某某对结果无异议并在呼气测试单上签名确认,随后执勤民警将其带至广州市天河区中医医院由医护人员提取赵某某的静脉血液样本备检。经送广东正孚法医毒物司法鉴定所检验,结果为:从送检的赵某某血液中检出乙醇(酒精)成份,其含量为99.8mg/100mL。

本院认为,赵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其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认罚,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赵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4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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