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平昌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平检一部刑不诉〔2020〕18号
被不起诉人赵某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37231990********,汉族,高中文化程度,无职业,出生地四川省平昌县,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平昌县**镇**村**组**号,现住平昌县**镇**巷**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29日被平昌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平昌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赵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 8日晚,被不起诉人赵某某同妻子等人在平昌县江口镇新华街东段华严小学附近的一餐馆吃饭饮酒后,赵某某持C1照驾驶号牌为川R*****小型普通客车从华严小学前往平昌县江口镇金平广场停车场,该车行驶至新平街西段道路处,被执勤民警查获。经对赵某某酒精呼气检测为99mg/100ml,后经巴中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在送检的赵某某血液中检出乙醇含量为117.8mg/100ml。
本院认为,赵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初犯、无违法犯罪前科、认罪认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赵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四川省平昌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2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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