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西充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南西检一部刑不诉〔2020〕604号
被不起诉人赵某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13251988********,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四川省西充县**村**组**号,现住四川省西充县**小区。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24日被西充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值班律师赵磊,四川罡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西充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赵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6月15日19时许,被不起诉人赵某某在西充县天宝西路“桥头火锅”和朋友吃饭期间喝了五瓶480ml的燕京鲜啤。当晚22时许,被不起诉人赵某某一个人打车到西充县建设路北段(金硕广场对面),后一个人驾驶川RE****小型轿车从建设路北段出发,经诚信大道准备去“麓湖国际”表哥家里还车。车辆行至诚信大道(卡宴KTV斜对面)时被交警现场查获,经对其进行呼出气体酒精含量检测,检测结果为124mg/100ml。经鉴定,被不起诉人赵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41.8±7.1)mg/100ml。
被不起诉人赵某某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赵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被不起诉人赵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向本院申诉。
四川省西充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4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