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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赵某某危险驾驶案)_保定市徐某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0 comments

保定市徐某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保徐检一部刑不诉〔2020〕6号

被不起诉人赵某某,男,1981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6251981********,汉族,初中文化,群众,务农,户籍所在地河北省保定市徐某区****村,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11日被徐某区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6月 29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保定市徐某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赵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2020年6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依法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6日22时23分许,被不起诉人赵某某酒后驾驶冀F****1号小型普通客车自徐某区**路行驶至**路路口处,被执勤民警查获。经检测,其血液中乙醇含量为97.80mg/100ml;

被不起诉人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被不起诉人赵某某的供述;检验报告;书证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上述事实,被不起诉人赵某某对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赵某某醉酒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鉴于其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其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依法可从宽处理,被不起诉人赵某某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赵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保定市徐某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16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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