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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赵某某危险驾驶案)

2021-09-21 尘埃 0 comments

河南省方城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方检一部刑不诉〔2020〕46号

被不起诉人赵某某男,1974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29221974********,汉族,初中毕业,住方城县拐河镇**村,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方城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1月5日被方城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1月12日被方城县公安局监视居住。

本案由方城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赵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3月3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4日16时52分许,赵某某饮酒后驾驶一辆两轮摩托车,行驶到方城县拐河镇白湾村大桥路段附近时,被方城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南阳市公安局交通事故鉴定所鉴定,从送检的赵某某的血液中检出乙醇成分,其含量97.29mg/100ml。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赵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血液中乙醇成分含量较低,被不起诉人赵某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其本人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赵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4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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