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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赵某某危险驾驶案)

2021-09-24 尘埃 0 comments

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青山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青检一部刑不诉〔20206

被不起诉人赵某某,男,1977****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526301977********,汉族,初中文化程度,个体,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昆都仑区**大街**街坊付****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1030日被包头市公安局青山区分局执行拘留,于2019115日变更为取保候审。

本案由包头市公安局青山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赵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3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9290143分左右,被不起诉人赵某某醉酒后驾驶蒙BV****号机动车沿建设路由东向西行驶至呼得木林大街与钢铁大街交叉口100米时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检测,犯罪嫌疑人赵某某的血中乙醇浓度为80.9mg/100ml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赵某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不起诉人赵某某到案后如实交代自己的犯罪事实,系坦白,且赵某某无违法前科,系初犯、偶犯,主观恶性不大,社会危害较小。2019320日,在值班律师的见证下,赵某某签订了认罪认罚具结书。综上,赵某某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赵某某作相对不起诉处理。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包头市青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03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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