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富平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富平检刑不诉〔2023〕111号
被不起诉人赵某某,男,197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121331971********,*族,初中文化,农民,现住陕西省渭南市富平县**镇**村**组。2023年2月17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富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富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赵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向本院移送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3年2月13日19时许,被不起诉人赵某某与他人在富平县莲湖大街富士来客吃饭并饮酒。次日凌晨2时许,持C1机动车驾驶证驾驶陕E****3号小型轿车,从富平县秦正华府小区内部道路的停车位出发,经莲湖大街、富兴路、富来街,行驶到富平县富昌大道与富来街十字北辅道内时,被民警当场查获。经呼气式酒精检测仪结果为101mg/100ml,后被带至富平县第二人民医院抽取血样。经陕西渭南市人民医院法医司法鉴定所鉴定:赵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11.03mg/100ml。
本院认为,赵某某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构成危险驾驶罪。被不起诉人赵某某犯罪情节轻微,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赵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富平县人民检察院
2023年7月4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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