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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9-11 admin 0 comments
富平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富平检刑不诉〔2023〕82号
被不起诉人赵某某,男,1976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6105281976********,*族,初中文化程度,农民,现住陕西省富平县**镇**村*组。2022年11月16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富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富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赵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向本院移送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2年11月12日21时10分许,被不起诉人赵某某在曹村镇招贤村三组他人家中饮酒后,持C1驾驶证驾驶陕A****3小型普通客车,行驶至富平县美梅路由西向东行驶至美梅路石灰道十字东约10米处时,被民警当场查获,经呼气式酒精测试仪测试结果为90mg/100ml,后被带至富平县第二人民医院抽取血样。经陕西渭南市人民医院法医司法鉴定所鉴定:赵某某血液中的乙醇含量为84.40mg/100ml。
本院认为,赵某某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构成危险驾驶罪。被不起诉人赵某某犯罪情节轻微,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赵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富平县人民检察院
2023年5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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